集团安全信息通报

发布日期:2022-01-14
作者:裴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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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月10日 集团安全监管本部

  近期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外部检查信息动态

  ◆近日,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强化中央在沪及地方国有企业等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暂行办法》,要求中央在沪及地方国有企业等单位细化明确各层级、各岗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存在发包、出租事项的,应遵守《办法》安全管理要求。

  ◆近日,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印发《上海市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指南(试行)》,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指南》的特色、亮点包括探索实施豁免管理,限定中间仓库储量,规范设置现场储存柜,明确厂房、仓库通风要求,以及科学设定安全评价范围等。

  ◆近期,澳大利亚海事安全局AMSA发布海事通告09/2021通报关于计划维护保养的安全集中检查信息,本次集中检查将于2022年1月15日至2022年3月30日开展。这次集中检查由AMSA发起,专门针对澳大利亚区域,适用于抵达澳大利亚港口的悬挂外国国旗船只和受监管的澳大利亚船只。AMSA检查员将结合正常的港口国或船旗国检查对FIC进行检查。

  ◆ IMO第32次大会通过了修订港口国监督程序的决议A.1155

  (32),即2021年港口国监督程序,加强了操作性检查内容。PSC程序附录7操作性检查导则变化较大,增加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检查过程,新增了定义、明显证据、详细检查、演习、对检查结果的确认、操作性检查的评估和滞留缺陷等内容;第二部分为检查行动指南,分为日常性操作检查和应急准备及演习检查两个子部分,突出了PSC中操作性检查的重要性。

  ◆ CCS发布通函提醒,从2022年1月1日起,海船进入沿海控制区海南水域,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1%m/m的船用燃油。同时,对新造船船用柴油发动机满足第三阶段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以及加装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并在沿海控制区内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停泊超过3小时应使用岸电的要求进行强调。

  (裴凯整理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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